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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8 某警察局小隊長甲與其經營畫廊之妻乙因投資虧損,兩人遂共同商議,決定收取甲轄區內非法賭博電玩業者丙之「獻金」,由丙至乙之畫廊內,隨意挑選一幅不知名畫作,然後交付乙「價金」300萬元,以確保其電動玩具店不會被警察找麻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成立刑法第122條第1項違背職務受賄罪之共同正犯,但乙應減輕其刑
(B)甲、乙成立刑法第122條第1項違背職務受賄罪之共同正犯,但乙得減輕其刑
(C)甲成立刑法第122條第1項違背職務受賄罪之正犯,乙成立違背職務受賄罪之幫助犯,其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D)甲、乙成立刑法第122條第1項違背職務受賄罪之共同正犯,且甲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答案:B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stone 高二下 (2016/09/14)
第 31 條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 關.....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3F
蘇同學 高三下 (2016/03/12)
31條第一項阿
共同實行.........................。但得減輕其刑
5F
王珮君 高二上 (2018/06/05)

121是純正身分犯,從實務見解來看是由純正身犯創設這條罪名,把無身分之人參與有分犯,同時實行共同實行,擬制有身犯行為,適用31條第一項,並與學說有歧異,所以用得來回應學說不承認有無身分知人之看法。(我的簡略回答唷)


38 某警察局小隊長甲與其經營畫廊之妻乙因投資虧損,兩人遂共同商議,決定收取甲轄..-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