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4項的規定,傳喚證人之傳票,至遲應於到場期日..-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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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0/03/04)
(A)24小時(O) (B)72小時(X) (C)48小時(X) (D)12小時(X) 刑事訴訟法 第 175 條 (傳喚證人之傳票) 傳喚證人,應用傳票。 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證人之姓名、性別及住所、居所。 二、待證之事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處罰鍰及命拘提。 五、證人得請求日費及旅費。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傳票至遲應於到場期日二十四小時前送達。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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