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資考/士級晉佐級◆中華民國憲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8 民國 100 年 6 月 5 日修正公布前之人民團體法第 2 條規定「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並於第 53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以此作為不予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理由。此相關規定為司法院釋字第 644 號所宣告違憲,下列何者非大法官宣告違憲之理由?
(A)違反憲法言論自由權
(B)違反憲法結社自由權
(C)違反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
(D)違反平等原則


答案:D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chucy 高二上 (2016/02/15)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44 釋字644 人民團體法第二條規定:「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同法第五十三條前段關於「申請設立之人民團體有違反第二條……之規定者,.....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6F
Ken Chou 高三下 (2016/04/13)
“非”!!
7F
大一下 (2016/04/26)
非........
8F
一鼓作氣四等消防 (已上榜 大一下 (2019/04/18)

被非鬼遮眼

38 民國 100 年 6 月 5 日修正公布前之人民團體法第 2 條規定「人民..-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