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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資考/士級晉佐級◆中華民國憲法大意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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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民國 100 年 6 月 5 日修正公布前之人民團體法第 2 條規定「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並於第 53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以此作為不予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理由。此相關規定為司法院釋字第 644 號所宣告違憲,下列何者非大法官宣告違憲之理由?
(A)違反憲法言論自由權
(B)違反憲法結社自由權
(C)違反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
(D)違反平等原則
升資考/士級晉佐級◆中華民國憲法大意
-
104 年 - 104 交通事業公路、港務升資考試_士級晉佐級_各類別:中華民國憲法大意#42281
答案:
D
難度:
適中
0.587
討論
私人筆記( 0 )
最佳解!
chucy
高二上 (2016/02/15)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44 釋字644 人民團體法第二條規定:「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同法第五十三條前段關於「申請設立之人民團體有違反第二條……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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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Ken Chou
高三下 (2016/04/13)
“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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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展
大一下 (2016/04/26)
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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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一鼓作氣四等消防 (已上榜
大一下 (2019/04/18)
被非鬼遮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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