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特別職公務員指依特別法律任用之人員,下列人員何者並非特別職公務員?
(A)司法人員
(B)戶政人員
(C)主計人員
(D)教育人員
代號:2512 頁次: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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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728), C(11), D(51), E(0) #141777
統計: A(16), B(728), C(11), D(51), E(0) #141777
詳解 (共 3 筆)
#260906
戶政人員是公務人員
公務員之分類
公務員之分類
公務員於學理上,一般有以下之分類:
普通職公務員與特別職公務員:
前者係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所任用之公務員,後者則係指依特別法律任用之人員,
又可分為兩類:一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二條之「任用方式另以法律定之,但任
用資格不得牴觸該法」之公務員,例如:司法審計、主計、關務、外交領事、警察
等人員,此等人員之考試,均以「特考」為之;另一種則是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
三條「任用方式另以法律定之,任用資格亦不受該法限制」之公務員,例如:教育
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公營事業人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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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306
為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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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867
第 32 條
司法人員、審計人員、主計人員、關務人員、外交領事人員及警察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但有關任用資格之規定,不得與本法牴觸。
第 33 條
教育人員、醫事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
司法人員、審計人員、主計人員、關務人員、外交領事人員及警察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但有關任用資格之規定,不得與本法牴觸。
第 33 條
教育人員、醫事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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