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8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 1 千萬元,將其所有之房屋以附買回條件之方式出售予乙,契約約定自買賣契約 成立滿 4 年後始得買回,甲於契約成立後之第 6 年向乙主張買回其房屋,問下列有關買回權之敘述 何者錯誤?
(A)甲僅須表示買回標的物之意思即可,不必將約定之價金提出,買回契約即生效力
(B)買回權性質上是一種形成權
(C)甲乙之間之買回契約是一種再買賣契約
(D)甲於第 6 年始主張買回其房屋,買回權已消滅


答案:A
難度: 困難
最佳解!
添丁 高三上 (2017/10/05)
A)民法第379條:「出賣人於買賣契約保留買回之權利者,得返還其.....看完整詳解
3F
Sophie 高一下 (2017/07/21)
民法第380條:「買回之期限,不得超過五年,如約定之期限較長者,縮短為五年。」
5F
Saan 國一下 (2018/07/17)

買回契約

1.債權契約
2.買回權為形成權
3.買回期限不得超過五年
4.買賣契約效力之發生,以出賣人(及買回人)於買回期限內,提出買回價金,向買受人表示買回為要件,此關民法第379第1項自明。(79台上2231)

38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 1 千萬元,將其所有之房屋以附買回條件之方式出售予乙,契..-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