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回契約
1.債權契約2.買回權為形成權3.買回期限不得超過五年4.買賣契約效力之發生,以出賣人(及買回人)於買回期限內,提出買回價金,向買受人表示買回為要件,此關民法第379第1項自明。(79台上2231)
38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 1 千萬元,將其所有之房屋以附買回條件之方式出售予乙,契..-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