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民法第759條之1第2項參照)。基此,不動產登記之公信力,旨在保障交易之安全,必須依法律行為而取得物權,始有犧牲真正權利人之權利加以保護之必要(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023號判決參照)。
(A)基於贈與移轉所有權
(B)設定抵押權
(D)設立地上權,
皆屬於法律行為取得物權,善意丙得主張信賴登記之效力而取得權利。
上開規定旨在保護交易安全,但C繼承是事實行為
繼承人丙不可以主張善意不知情而辦理繼承登記為所有權人
不動產登記之公信力,旨在保障交易之安全,必須依法律行為而取得物權,始有犧牲真正權利人之權利加以保護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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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甲將房屋出賣於乙,並已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給乙,其後發現甲、乙之間之所有權移轉無效
(C)乙之繼承人小乙善意不知情,而辦理繼承登記為所有權人 不得主張信賴登記
以下都可以主張信賴登記 [公信效力]
(A)乙將不動產再轉贈與不知情之丙,並已為移轉登記(B)乙將不動產為不知情之丙設定抵押權
(D)乙將不動產為不知情之丙設立無償地上...
(D)乙將不動產為不知情之丙設立無償地上權
38 甲將房屋出賣於乙,並已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其後發現甲、乙之間之所有權移..-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