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甲使用特定建築物經營商業,違反建築法中建築物不得變更使用之法定義務,同時甲所經營之商業項 目,未向主管機關申領營利事業登記證,也違反商業登記法中商業登記之作為義務。就甲於本案所應 受之行政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本案共存在兩項違法行為,應依建築法與商業登記法分別裁處行政罰
(B)本案僅存在單一違法行為,屬於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故應以建築法裁處行政罰
(C)本案僅存在單一違法行為,不作為義務應優先於作為義務,故應以建築法裁處行政罰
(D)本案僅存在單一違法行為,主要違法目的在於違規經營商業,故應以商業登記法裁處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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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8), B(15), C(4), D(6), E(0) #3505870
統計: A(88), B(15), C(4), D(6), E(0) #3505870
詳解 (共 1 筆)
#6633258
甲使用特定建築物經營商業,違反建築法中建築物不得變更使用之法定義務,同時甲所經營之商業項 目,未向主管機關申領營利事業登記證,也違反商業登記法中商業登記之作為義務。就甲於本案所應 受之行政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B) 本案僅存在單一違法行為,屬於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故應以建築法裁處行政罰❌
(C) 本案僅存在單一違法行為,不作為義務應優先於作為義務,故應以建築法裁處行政罰❌
(D) 本案僅存在單一違法行為,主要違法目的在於違規經營商業,故應以商業登記法裁處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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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本案共存在兩項違法行為,應依建築法與商業登記法分別裁處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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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題示事實:
2. 兩者規範的保護法益不同:
3.既然兩個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可以各自獨立判斷,且保護的法益也不同,法律上即應將其評價為兩個獨立的違法行為(數行為)。 4.因此,主管機關應依據行政罰法第25條,分別引用建築法與商業登記法,進行兩次裁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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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第 25 條 (數行為分別處罰原則) 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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