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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8 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為擴張營運,於今年 1 月中旬辦理現金增資,承銷價為每股新臺幣三十 五元。為使此次現金增資能順利進行,公開說明書之主要內容存在重大不實之記載。事後,此一公開說明書不實記載之情事經揭露,A 公司股價重挫。甲為 A 公司董事長,乙為總經理,丙為簽證會計師。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甲對於惡意知悉公開說明書不實記載情事之相對人,因此所受之損害,亦應負賠償責任
(B)縱乙能證明已盡相當之注意,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主要內容無虛偽隱匿情事,仍應對相對人因此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C)丙如能證明已經合理調查,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簽證或意見為真實者,免負賠償責任
(D)該有價證券之證券承銷商無須對善意相對人,因此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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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1F
Sasa 高二下 (2018/08/01)

證交法32條

前條之公開說明書,其應記載之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左列各款之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就其所應負責部分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一、發行人及其負責人。

二、發行人之職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者。

三、該有價證券之證券承銷商。

四、會計師、律師、工程師或其他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或陳述意見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人,除發行人外,對於未經前項第四款之人簽證部分,如能證明已盡相當之注意,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主要內容無虛偽、隱匿情事或對於簽證之意見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免負賠償責任;前項第四款之人,如能證明已經合理調查,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簽證或意見為真實者,亦同。

2F
ckvhome 高二上 (2019/03/29)

(A)甲對於惡意知悉公開說明書不實記載情事之善意相對人,因此所受之損害,應就其所負責部分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甲為負責人(參證交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B)縱乙能證明已盡相當之注意,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主要內容無虛偽隱匿情事,仍應對善意相對人因此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乙為負責人(參證交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第2項)
(C)丙如能證明已經合理調查,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簽證或意見為真實者,免負賠償責任(參證交法第32條第2項)
(D)該有價證券之證券承銷商對善意相對人,因此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參證交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

3F
Noel Peng 幼兒園下 (2020/07/31)
(A)甲對於惡意知悉公開說明書不實記載情事之相對人,因此所受之損害,亦應負賠償責任
相對人因是惡意知悉-->就不是善意相對人

(B)縱乙能證明已盡相當之注意,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主要內容無虛偽隱匿情事,仍應對相對人因此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乙是經理人,亦是形式上負責人,負推定過失責任。公開說明書內有會計師、律師、工程師陳述專業意見,故乙如能證明已盡相當之注意,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主要內容(陳述意見)無虛偽、隱匿情事,就不負賠償責任。

38 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為擴張營運,於今年 1 月中旬辦理現金增資,..-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