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教師資格之取得分檢定及審定二種: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師採檢定制;專科以上學校之教師採審定制。
任聘:
教師法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C)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第 10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以具有教師證書者為限。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訂定之,至多七年。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任及期限,分別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之規定辦理。類題38.我國現行教師法有關教師聘任之規定,從初聘到續聘,要服務幾年後,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為長期聘任教師? (A) 6 年(B) 7 年(C) 8 年(D) 9 年初等/五等/佐級◆教育學大意 - 105年 - 105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教育行政:教育學大意#58400答案:A難度:簡單1(初)+1(續)+2(續)+2(續)=6
38.依我國現行教師法,下列何者錯誤? (A)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教師資格取..-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