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5/2施行之新公懲法
第14條
休職,休其現職,停發俸(薪)給,並不得申請退休、退伍或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
休職期滿,許其回復原職務或相當之其他職務。自復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前項復職,得於休職期滿前三十日內提出申請,並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職規定辦理。
38.公務員遭受休職之懲戒處分者,自復職之日起,多久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