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失蹤人失蹤後,未受死亡宣告前,其財產之管理,依何種法律之規定?(A)民法(..-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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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活在當下、臨在、臣服、寧靜 研二下 (2019/06/26)
補充:死亡宣告之要件及其效力為何? 「失蹤人失蹤滿七年(一般狀況)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遭遇特別災難(地震.海嘯.土石流等不可抗力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撤銷死亡宣告或更正死亡之時之判決,不問對於何人均有效力。但判決確定前之善意行為,不受影響(第一項)。因宣告死亡取得財產者,如因前項判決失其權利,僅於現受利益之限度內,歸還財產之責(第二項)。」準此,撤銷死亡判決確定前之善意行為,效力不受影響,所以葉萱萱與簡小文雙方倘皆不知道陳大基仍然生存,則二人之婚姻效力並不受影響,陳大基並無法回復其與葉萱萱間之婚姻。至於葉萱萱賣掉房子所得之現金應返還陳大基,但是倘葉萱萱賣房子之價金已全部用完,即不負歸還之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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