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有關掛號郵件改投服務處所或其他指定處所地址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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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 Lin 高二下 (2020/04/28)
郵務營業規章 第一百七十六條(修正)除原收件地址為i郵箱之郵件及各類掛號函件經註明不得改投或改寄者外,收件人地址未變更,得申請寄交其地址之各類掛號函件改投遞其服務處所或其他指定處所地址,不以原投遞局投遞區域為限。 掛號函件改投遞其服務處所或其他指定處所地址之申請,應由收件人於本公司專屬電子網站登錄申請,或以書面填明下列事項,向相關郵局辦理。但改投遞至i郵箱之郵件,不在此限: 一、收件人之姓名。 二、收件人之原地址。 三、收件人之改投遞地址。 申請書應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郵局接受申請辦理查證時,得請申請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申請掛號函件改投遞服務,自郵局同意提供之始日起以一年為限,屆期應重新申請;本服務申請條件、收費標準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本公司訂定並公告之。 選項(D)原條文內「第一項申請掛號函件改投事項,不受第一百七十條有關時間及次數之限制。」已刪除,建議答案改為(B)(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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