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件處理規則
名 稱:郵件處理規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第 40 條
郵件因內裝有禁寄之文件或物品或不依規定交寄,致其他郵件受有損害者,郵局得向寄件人請求賠償。
郵件雖經郵局收寄,寄件人仍不免除前項責任。
38.郵件因裝有禁寄物品或不依規定交寄,致其他郵件受有損害者,得向何人請求補償?..-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