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駕駛人多少金額之罰鍰?
(A)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
(B)處新臺幣二千元罰鍰
(C)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D)處新臺幣六千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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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4), B(88), C(3187), D(49), E(0) #2156759
統計: A(164), B(88), C(3187), D(49), E(0) #2156759
詳解 (共 4 筆)
#5619432
道路交通處罰條例
第31條之1(有礙安全駕駛之電子產品或其應用程式之處罰)【舉發規定】
﹝1﹞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2﹞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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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936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
第 31-1 條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
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罰鍰。
警備車、消防車及救護車之駕駛人,依法執行任務所必要或其他法令許可者,得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限制。
第一項及第二項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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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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