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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刑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86.行為人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依刑法修正理由之說明,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罪處斷
(B)應成立單純一罪並加重其刑
(C)應成立吸收犯
(D)應視具體情形分別論以想像競合犯或數罪併罰


答案:D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Tanya 小五下 (2017/09/30)
 牽連犯已被刪除。第 50 條: 數罪併★。★...


(內容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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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陳玉*:破釜沉舟 高三下 (2022/12/17)

牽連犯已被刪除

這次刑法的修正,造成司法實務界最大的衝擊,莫過於總則編的牽連犯與連續犯規定的取消。牽連犯規定在現行刑法(修法前)第五十五條的後段,原條文是這樣規定的: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或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從一重處斷。」這法條的前段與後段,規定兩種在刑法學上稱為形式上數罪併合處罰的不同犯罪形態。前者在通說上稱為想像競合犯;依法條所規定的想像競合犯,一般是指行為人以一個犯罪行為,觸犯數個罪名,也就是說,想像競合是一個行為發生數個結果,觸犯數個罪名的競合狀態,在刑法上是屬於裁判上一罪,從所觸犯的數個不同的罪名中,選擇一個罪名最重的罪來處罰。後段所規定的便是通說上所稱的牽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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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行為人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依刑法修正理由之說明,下列敘..-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