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8.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應提出主管建築機關或鄉 (鎮、市、區)公所之證明文件,下列何者不是
(A)門牌編釘證明
(B)繳納水費憑證
(C)繳納電費憑證
(D)地價稅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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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0), C(0), D(25), E(0) #3071754

詳解 (共 1 筆)

#5996990
土地登記規則 第79條
3.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應提出主管建築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有關該建物之下列文件之一:
一、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證明文件。
二、門牌編釘證明。
三、繳納房屋稅憑證稅籍證明
四、繳納水費憑證。
五、繳納電費憑證。
六、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七、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八、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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