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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9 下列何種情況,非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4條限制辯護人與其羈押當中被告接見、互通書信的理由?
(A)辯護人有湮滅證據之虞
(B)被告已逃亡
(C)辯護人有勾串證人之虞
(D)辯護人有變造證據之虞


答案:B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Pei-111上岸謝謝阿摩 大三下 (2012/01/23)
第三十四條(辯護人之接見、通信權及限制之條件)   辯護人得接見羈押之被告,並互通書信。非有事證足認其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者,不得限制之。  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或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見或互通書信,不得限制之。但接見時間不得逾一小時,且.....看完整詳解
2F
Ellen Chen 大二下 (2013/02/06)
第 34 條辯護人得接見羈押之被告,並互通書信。非有事證足認其有湮滅、偽造、 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者,不得限制之。 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或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見或互通書信,不得 限制之。但接見時間不得逾一小時,且以一次為限。接見經過之時間,同 為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所定不予計入二十四小時計算之事由。 前項接見,檢察官遇有急迫情形且具正當理由時,得暫緩之,並指定即時 得為接見之時間及場所。該指定不得妨害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正當防禦及 辯護人依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之權利。 第 34-1 條限制辯護人與羈押之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應用限制書。 限制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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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Cat Lai 高一下 (2013/07/18)

其他筆記~

第34條之1(限制書應載明之事項)

I            限制辯護人與羈押之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應用限制書。

II          限制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      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及辯護人之姓名。

二、      案由。

三、      限制之具體理由及其所依據之事實。

四、      具體之限制方法。

五、      如不服限制處分之救濟方法。

III        第七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於限制書準用之。

IV        限制書,由法官簽名後,分別送交檢察官、看守所、辯護人及被告。

V          偵查中檢察官認羈押中被告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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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正取) 大三上 (2022/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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