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下列戶籍登記之敘述,何者錯誤?
(A)戶籍登記之申請,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
(B)申請之方式,得以書面、言詞或網路方式為之
(C)戶籍登記之申請手續不全者,戶政事務所應一次告知補正
(D)戶政事務所受理戶籍登記所載日期,應依事件發生之日期記載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547), B(93), C(25), D(279), E(0) #1569207
統計: A(1547), B(93), C(25), D(279), E(0) #1569207
詳解 (共 5 筆)
#2469932
選項(D)應該是在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2條
戶政事務所受理戶籍登記所載日期,應依事件發生之日期記載。
事件發生地日期與臺灣地區日期不一致,經申請人提出事證者,戶政事務所得於戶籍登記記事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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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8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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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7857
其實現在幾乎所有業務都可以跨區辦,因為這一款的關係:
第 26 條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
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個人認為第26條應該要修正)
這是少數有限定辦理地點的項目:
1.初設戶籍應在現住地辦(初設戶籍表示本來沒戶籍,在現住地辦,因為現住地即將成為你的戶籍地)
2.遷出登記應向遷入地辦(例如從台中搬到台北,台北即將成為你的戶籍地,所以在台北辦)
第 26 條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
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二、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得向任一
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三、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具相
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
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
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四、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其結婚或離婚登記,
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
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
申請,經驗證後函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中央政府所在地戶政事務所
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或於驗證後,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之。
五、初設戶籍登記,應向現住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六、在國內之遷出登記,應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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