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第二審上訴(X;有明文規定)(☆)...
(A)刑訴§370(第二審):Ⅰ. 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
(C)刑訴§439(再審):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之案件,諭知有罪之判決者,不得重於原判決所諭知之刑。
(D)刑訴§447(非常上訴):Ⅱ.前項第一款情形,如係誤認為無審判權而不受理,或其他有維持被告審級利益之必要者,得將原判決撤銷,由原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但不得諭知較重於原確定判決之刑。
刑事訴訟法第三審雖然未明文規定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多數學者基於法未明文規定,第三審當然不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即允許不利益變更的情事存在),但這種情形可能導致當事人懼怕不利益變更,使當事人不敢上訴第三審而帶來的不利益,僅於第二審就此終結訴訟程序
39 下列程序,何者於刑事訴訟法內未有「不利益變更禁止」之明文規定? (A)第..-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