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得聲請撤銷監護宣告
民事訴訟法的第568~639條已修正刪除,關於監護宣告、輔助宣告的訴訟相關條文,已建立在家事事件法理(第164~180條)。------(A)(X)家事事件法第 44 條對於家事訴訟事件之終局判決聲明不服者,以該判決所認定之法律關係為據之其他事件之裁判,視為提起上訴。家事事件法(B)(X)第 167 條1. 法院應於鑑定人前,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及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始得為監護之宣告。但有事實足認無訊問之必要者,不在此限。2. 鑑定應有精神科專科醫師或具精神科經驗之醫師參與並出具書面報告。(C)(O)民法第 15 條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故反推若撤銷其宣告,亦恢復行為能力。)(D)(X)民法第 14 條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39 下列關於監護宣告程序之敘述,何者正確? (A)不服監護宣告之裁定者,應提..-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