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秘書:設 20 班或 3 學★★★★★★,...
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第10條 特殊教育學校員額編制如下:
(A)秘書:設二十五班或三學部以上之學校,置秘書一人。
(B)主任、組長:各處、室置主任一人;各組置組長一人。
(C)教師:幼兒部及國小部,每班置教師二人;國中部、高中部及高職部,每班置教師三人。
(D)教師:幼兒部及國小部,每班置教師二人;國中部、高中部及高職部,每班置教師三人。
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A) 秘書:設 20 班或 3 學部以上之學校,置秘書 1 人(B) 主任、組長:各處、室置主任 1 人;各組置組長 2 人(C) 教師:幼兒部及國小部,每班置教師 2 人→○(D) 國中部、高中部及高職部,每班置教師 2 人第 10 條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特殊教育學校員額編制如下:一、校長:一人。二、秘書:設二十五班或三學部以上之學校,置秘書一人。(A)三、主任、組長:各處、室置主任一人;各組置組長一人。(B)四、教師:幼兒部及國小部,每班置教師二人(C);國中部、高中部及高職部,每班置教師三人。(D)五、導師:(一)幼兒部、國小部及國中部,每班置導師二人,由教師兼任之。(二)高中部及高職部,每班置導師一人,由教師兼任之。
39 依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第 10 條規定,有關特殊教育..-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