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
國籍法
第 3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
,得申請歸化:
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
續【五年】以上。
二、年滿【二十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三、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
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五、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前項第五款所定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其認定、測
試、免試、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39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幾..-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