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第 9 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期應實施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至少二小時。前項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應包括:一、他人性自主之尊重。二、性侵害犯罪之認識。三、性侵害危機之處理。四、性侵害防範之技巧。五、其他與性侵害防治有關之教育。幼兒園應實施性侵害防治教育宣導。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之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應定期舉辦或督促所屬人員參與性侵害防治教育訓練。
39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各級中小學每學年應至少有多少小時以上的性侵害防治教育..-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