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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稅務法規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9 持有土地期間,因重新規定地價增繳之地價稅,最多可抵繳移轉土地應納之土地增值稅總額:
(A)1%
(B)3%
(C)5%
(D)10%


答案:C
難度: 適中
1F
簡太一 大三下 (2011/12/15)
第 31 條 土地漲價總數額之計算,應自該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經核定之 申報移轉現值中減除下列各款後之餘額,為漲價總數額: 一、規定地價後,未經過移轉之土地,其原規定地價。規定地價後,曾經 移轉之土地,其前次移轉現值。 二、土地所有權人為改良土地已支付之全部費用,包括已繳納之工程受益 費、土地重劃費用及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一定比率土地作為公 共設施用地者,其捐贈時捐贈土地之公告現值總額。 前項第一款所稱之原規定地價,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所稱前次移轉時 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於因繼承取得之土地再行移轉者,係指繼承開始 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但繼承前依第三十條之一第三款規定領回區段徵收 抵價地之地價,高於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者,應從高認定。 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土地移轉繳納土地增值稅時,在其持有土地期間內,因重新規定地價增繳之地價稅,就其移轉土地部分,准予抵繳其應納之土地 增值稅。但准予抵繳之總額,以不超過土地移轉時應繳增值稅總額百分之五為限。 前項增繳之地價稅抵繳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39 持有土地期間,因重新規定地價增繳之地價稅,最多可抵繳移轉土地應納之土地增值..-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