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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39 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庭,處理案件及證據之重要爭點等與審判有關事項;此之程序的法定名詞為何?
(A)調查程序
(B)準備程序
(C)言詞辯論
(D)事實訊問


答案:B
難度: 非常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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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i-Chun Shen 國二上 (2012/07/21)
刑事訴訟法 第273條 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庭,行準備程序,為下列各款事項之處理: 一、起訴效力所及之範圍與有無應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法條之情形。二、訊問被告、代理人及辯護人對檢察官起訴事實是否為認罪之答辯,及決定可否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程序。三、案件及證據之重要爭點。四、有關證據能力之意見。五、曉諭為證據調查之聲請。六、證據調查之範圍、次序及方法。七、命提出證物或可為證據之文書。八、其他與審判有關之事項。於前項第四款之情形,法院依本法之規定認定無證據能力者,該證據不得於審判期日主張之。前條之規定,於行準備程序準用之。第一項程序處理之事項,應由書記官製作筆錄,並由到庭之人緊接其記載之末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第一項之人經合法傳喚或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法院得對到庭之人行準備程序。起訴或其他訴訟行為,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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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len Chen 大二下 (2013/02/06)
第 273 條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 人、輔佐人到庭,行準備程序,為下列各款事項之處理: 一、起訴效力所及之範圍與有無應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法條之情形。 二、訊問被告、代理人及辯護人對檢察官起訴事實是否為認罪之答辯,及 決定可否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程序。 三、案件及證據之重要爭點。 四、有關證據能力之意見。 五、曉諭為證據調查之聲請。 六、證據調查之範圍、次序及方法。 七、命提出證物或可為證據之文書。 八、其他與審判有關之事項。 於前項第四款之情形,法院依本法之規定認定無證據能力者,該證據不得 於審判期日主張之。 前條之規定,於行準備程序準用之。 第一項程序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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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Cat Lai 高一下 (2013/07/18)

第273條(準備程序中應處理之事項及訴訟行為欠缺程序之定期補正)

I            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庭,行準備程序,為下列各款事項之處理:

一、      起訴效力所及之範圍與有無應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法條之情形。

二、      訊問被告、代理人及辯護人對檢察官起訴事實是否為認罪之答辯,及決定可否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程序。

三、      案件及證據之重要爭點。

四、      有關證據能力之意見。

五、      曉諭為證據調查之聲請。

六、      證據調查之範圍、次序及方法。

七、      命提出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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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