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甲、乙偷竊甲之父丙之財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僅對乙提起告訴,基..-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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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各位考生上岸 大一上 (2020/06/11)
(A)丙僅對乙提起告訴,基於告訴不可分原則,效力及於甲(B)若乙亦為丙之養子,丙僅對乙提起告訴,該效力並不及於甲 告訴權之行使,僅就該犯罪事實是否告訴有決定權,尚非容許告訴人選擇告訴人之意,而共犯間須均為告乃罪時,方有239規定(告訴主觀不可分)之適用,若訴追條件不相同,仍無適用239之餘地。 而就僅有一人為相對告訴乃論時,告訴人為告訴之效力範圍固及於整個犯罪事實,然就告訴效力而言,若一部告乃(甲),一部非告乃,僅就非告乃罪部分(告乙)告訴,效力仍不及於相對告乃罪。因相對告乃罪之成立須申告犯罪事實+訴追意思表示+指名犯人(特殊要件)。→A選項 然若均為兒子(包括養子),而為相對告訴乃論時,因訴追條件相同,仍有239之告訴不可分規定之適用。是不.....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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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moony 國三上 (2024/08/01)
39 甲、乙偷竊甲之父丙之財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原則:告訴主觀不可分,客觀不可分
例外: 本件甲父對甲竊盜罪為告訴乃論,對乙為非告訴乃論,因此無前述原則適用。
本件甲父得單獨對乙提出告訴,效力不及於甲。
如甲父同時對甲乙提出告訴,後對甲撤回告訴,效力不及於乙。
*補充自訴
原則:自訴主觀可分,客觀不可分
如甲父對甲提出自訴,效力不及於乙;甲父對乙提出自訴,效力不及於甲。
如甲父同時對甲乙提出自訴,後對甲撤回自訴,則效力不及於乙。
*補充自訴舉例2
丙丁偷竊丙子之財物。
除有經法院許可准許提出自訴情形(交付審判),原則對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出自訴。
丙子不得對丙提出自訴,僅得對丁提出自訴。
*補充自訴及告訴舉例3
設通姦罪未違憲,戊妻和己相姦。
自訴:
戊不得對戊妻提起自訴,但可對己提起自訴。
戊得對己撤回自訴。
告訴:
告訴主觀不可分,戊對戊妻提出告訴,效力及於己。
戊後對戊妻撤回告訴,效力亦及於己(告訴主觀不可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