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當我們認為鄉鎮市公所的處分違法或不當,以致造成權利或利益受損時,我們可以向當地的縣
市政府提起那一種訴訟程序來尋求救濟?
(A) 訴願
(B) 民事訴訟
(C) 刑事訴訟
(D) 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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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50), B(10), C(2), D(164), E(0) #204359
統計: A(1050), B(10), C(2), D(164), E(0) #204359
詳解 (共 3 筆)
#201418
訴願為行政救濟而非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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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4570
(0871002 全文修正)
訴願法
第 4 條
訴願之管轄如左:
一、不服鄉(鎮、市)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二、不服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三、不服縣(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省政府提起訴願。
四、不服省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省政府提起訴願。
五、不服省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六、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七、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八、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九、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
十、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理由
為配合修正行政訴訟法改採單軌制,廢除再訴願程序,爰刪除有關提起再訴願之文字。
(0890530 修正)
訴願法
第 4 條
訴願之管轄如左:
一、不服鄉(鎮、市)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二、不服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三、不服縣(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四、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五、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七、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
八、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理由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修正有關以「省政府」為主管機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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