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警察握有足夠的證據可信甲犯強盜罪嫌重大,即將偷渡海外。為爭取犯罪偵查的時效..-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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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syuan 大三下 (2018/08/08)
88-1: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 ,得逕行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 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 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 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第一百三十條及第一百三十一條第... 查看完整內容 |
4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8/11/06)
(A)警察的拘提合法,因為依刑事訴訟法第76條規定,在有事實足認犯罪嫌疑人有逃亡之虞時,即可逕行拘提,無須事先取得檢察官或法官簽發拘票(X;刑訴第76條要有拘票)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