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怡的法緒有喔)
甲借乙100萬
乙借丙50萬
(乙不去討債-怠於行使)
甲代乙的位行使債權
(直接跟丙討50萬)
A:由於甲去幫乙討債 ,所以使乙受惠,而有能力還甲的錢
B:專屬丙對乙的就不能代位
C:乙已經跟丙討過無效了,甲就不能去(也討不到?)
A -> A借B錢,B借C錢,A代B向C行使請求權,B先受益。( B有錢了,A再向B要錢)
B -> 專為保專債務人之權利 ( 債權人 )。
C -> 正確,債務人並無怠於行使權利之現象。
D -> 訴訟上或訴訟外,皆可行之
訴訟上之方法如起訴、聲請強制執行、提起反訴、上訴、參加訴訟、假扣押、假處分等。
訴訟外之方法如中斷時效、申報破產債權、受領清償、通知、催告、撤銷、解除、選擇、登記,凡是債務人行使權利所得為者,債權人均得為之。故其他債權人應可代位提出異議。
39 關於民法所定債權人之代位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行使代位權之債權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