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A 銀行參與 B 上市公司之甲種特別股私募,認購數量為 1 千萬股,依證券..-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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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善意第三人 高二下 (2023/07/01)
違法轉售私募有價證券效力 本院認證交法第43條之8之轉售限制規範,應為禁止規定中之效力規定,否則無以貫徹其立法目 的。如採取締規定之解釋將破壞證交法之整體立法目的,因違法轉售仍屬有效,僅轉售人負刑事處罰之規定,則當其轉售可獲得之利益大於其受處罰之損失或不利益時,該私募應募人將有進行違法轉售之動機,並將私募有價證券之相關風險輕易的經由轉讓而轉嫁予次轉得人。其次,取締規定之解釋破壞證交法第43條之6第2項應募總人數之限制,因第一輪之應募人即可能因為多次之違法轉售而使持有私募有價證券之人超過前述法定限制之35人,其結果將使上開條文之規定形同具文。 有效說:最高法院 97 年度台上字第 2729 號民事判決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第一項對於私募有價證券轉售之限制,乃取締規定,非效力規定,無民法第七十一條之適用。私募有價證券之應募人及購買人如違反該項規定再行賣出者,僅行為人應負同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所定之刑事責任,非謂其買賣行為概為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