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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現狀是沒有改,這只是大法官的看法。目前最高司法行政機關(司法院)和最高司法審判機關(最高法院)仍然不同。
162號解釋
一、行政法院院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均係綜理各該機關行政事務之首長,自無憲法第八十一條之適用。
39.下列關於司法院之敘述何者正確?(A)司法院本身具有法院之性質,掌理審判事宜..-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