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1項 : 1、司法院設大法官15人,並以其中1人為院長、1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79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81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 條文補充說明 : 憲法第79條 : 1、司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1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2、司法院設大法官若干人,掌理本憲法第78條規定事項,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憲法第81條 : 1、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 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
39.依我國現行憲法之規定,大法官之任命程序為:(A)總統直接任命(B)總統提名..-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