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網站-置頂欄顏色票選問卷】只要填寫就能獲得500Y,結束時間 2024/04/25 11:59:59。 前往查看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9.行政處分經撤銷確定失其效力後,而有收回因該處分而發給之證書或物品之必要者,行政機關得如何處理?
(A)先命所有人或占有人返還
(B)先註銷再命返還
(C)直接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收回
(D)扣留後註銷


答案:A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李奕璇 高一上 (2011/06/09)
行政程序法 第130條行政處分經撤銷或廢止確定,或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後,而有收回因該處分而發給之證書或物品之必要者,行政機關得命所有人或占有人返還之。 .....看完整詳解
2F
Aimee Kung 2. 大三上 (2014/03/19)
原則上

命返還→註銷→發還
3F
夢想起飛 高一上 (2015/06/06)
(B)先註銷再命返還→錯是錯在所有人或占有人沒請求的原因嗎?

1.行政機關得命所有人或占有人返還
→命返還
2.所有人或占有人得請求行政機關將該證書或物品作成註銷之標示後,再予發還
→先註銷,再予發還
4F
丸子 大四下 (2022/07/08)


撤銷Anfechtung取消

撤銷(德語:Anfechtung)為法律專用術語,當某個意思表示的發出人所想要成立的法律行為有瑕疪時,該意思表示的發出人可以將其所發出的意思表示收回,讓該法律行為溯及至成立時失效,或是讓該法律行為不能成立。

39.行政處分經撤銷確定失其效力後,而有收回因該處分而發給之證書或物品之必要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