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主刑與從刑 分類與 口訣如下
目前刑罰的從刑只有「褫奪公權」一種。 (刑法§36)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主刑有以下五種: 口訣:死 有無 一金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另外補充 主刑的分類
生命刑:死刑
自由刑: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拘役
財產刑:罰金
台灣沒有 身體刑:鞭刑
記法:主刑:主要的刑 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從刑:附贈給你的 褫奪公權法條參考:主刑之種類如下:一、死刑。二、無期徒刑。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從刑為褫奪公權。 (目前從刑剩這個)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一、為公務員之資格。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39. 下列何者為《刑法》規定之從刑? (A)有期徒刑 (B)褫奪公權 (C)..-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