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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39.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關於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選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連選得連任
(B) 不得連選連任
(C) 連選得連任一次
(D) 未規定


答案:C
難度: 簡單
1F
Nick Lin 國二上 (2014/10/29)
第 29 條 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任期一至二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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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關於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選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