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民國 97 年 02 月 22 日修正「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規定..-阿摩線上測驗
4F 朱怡蒨 國三下 (2014/05/15)
第 5 條 學校(園)設特殊教育班者,其員額編制如下:一、教師:(一)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 1.幼兒園及國民小學:每班置教師二人。 2.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每班置教師三人。(二)資賦優異特殊教育班: 1.國民小學:每班置教師二人。 2.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每班置教師三人。二、導師:(一)集中式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 1.幼兒園、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每班置導師二人,由教師兼任。 2.高級中等學校:每班置導師一人,由教師兼任。(二)集中式資賦優異特殊教育班:每班置導師一人,由教師兼任。(三)分散式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由各級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每班得 置導師... 查看完整內容 |
5F s920319 高二下 (2015/02/04)
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103.3.12) 特殊教育學校各學部之班級人數,應依下列規定。但因學生身心障礙程度 或學校設施設備之特殊考量,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幼兒部:每班不得超過八人。 二、國小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人。 三、國中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二人。 四、高中部、高職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五人。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103.4.10) 學校(園)實施身心障礙教育,設特殊教育班者,每班學生人數,應依下 列規定。但因學生身心障礙程度或學校設施設備之特殊考量,經各級主管 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集中式特殊教育班: (一)幼兒園:每班不得超過八人。 (二)國民小學:每班不得超過十人。 (三)國民中學:每班不得超過十二人。 (四)高級中等學校:每班不得超過十五人。 二、分散式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依各級主管機關之規定。 各級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於所轄學校總教師員額不變之情形下,移撥 普通班教師員額增設特殊教育班。 目前根據兩法,不論是特殊教育學校國小部,或是一般小學的集中式特教班,人數皆是10人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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