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 -34人以上,不得低於3%;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1項,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34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3%。
計算公式:員工總人數×0.03再將小數無條件捨去。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人。
63. 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