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依據公立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教師在同一學年事病假併計不得超過幾日始得考列四..-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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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Chang Po-Feng 國三上 (2014/02/23)
「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在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三日修正為「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其中第4條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應按其教學、訓輔、服務、品德生活及處理行政等情形,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一)按課表上課,教法優良,進度適宜,成績卓著。(二)訓輔工作得法,效果良好。(三)服務熱誠,對校務能切實配合。(四)事病假併計在十四日以下,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五)品德生活良好能為學生表率。(六)專心服務,未違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關兼課兼職規定。(七...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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