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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6年 - 106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_新進工員甄試_地政:A.民法概要#62689 | 科目:台糖◆民法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6年 - 106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_新進工員甄試_地政:A.民法概要#62689

年份:106年

科目:台糖◆民法概要

4】4.甲對乙有一百萬元債權,乙對甲有五十萬元債權,兩筆債權之清償期同時屆至。甲將其對乙之債權讓與於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債權讓與之標的為債權,故屬於負擔行為
(B)債權具有相對性,故不得為讓與之標的
(C)甲得讓與其債權於丙,且乙不得對丙主張抵銷
(D)甲丙間之債權讓與,於乙獲得通知時,始對乙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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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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