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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不屬於憲法第 22 條之保障範圍?
(A)新聞記者跟追採訪對象
(B)公眾接近使用媒體
(C)締結婚姻
(D)名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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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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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y 高三下 (2020/10/16)
釋字第364號 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83年9月23日 解釋爭點:憲法第11條表現自由之意涵? 解釋文: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屬於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為保障此項自由,國家應對電波頻率之使用為公平合理之分配,對於人民平等「接近使用傳播媒體」之權利,亦應在兼顧傳播媒體編輯自由原則下,予以尊重,並均應以法律定之。 理由書:言論自由為民主憲政之基礎。廣播電視係人民表達思想與言論之重要媒體,可藉以反映公意強化民主,啟迪新知,促進文化、道德、經濟等各方面之發展,其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言論之自由,為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之範圍。惟廣播電視無遠弗屆,對於社會具有廣大而深遠之影響。故享有傳播之自由者,應基於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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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F
Aimee Kung 2. 大三下 (2022/03/22)

(A) 新聞記者跟追採訪對象(J689一般行為自由)

14F
謝雨軒 大二下 (2023/02/12)

個人認為:

(A) 新聞記者跟追採訪對象根本不屬於憲法第22條所保障的範圍,而係屬憲法第十一條保障新聞採訪自由及第十五條保障人民工作權

釋字689: 私人生活領域有不受他人任意干擾才是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

15F
@(司法警察正取) 大三上 (2023/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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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不屬於憲法第 22 條之保障範圍? (A)新聞..-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