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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 下列何者得向法院聲請公司重整?
(A)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
(B)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
(C)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百分之五以上之公司債權人
(D)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百分之三以上之公司債權人


答案:B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業務用(106初等考上榜) 高一上 (2016/11/04)
第 173 條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3F
雪莉 大一上 (2019/12/07)

法規名稱: 公司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第 282 條
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得由公司或下列利害關係人之一向法院聲請重整
一、繼續6 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10% 以上股份之股東。

4F
A 大四下 (2022/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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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10%以上股份之股東。

5F
丸子 大四下 (2022/05/14)

重整債權&債務

第 296 條

對公司之債權,在重整裁定前成立者,為重整債權;其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者,為優先重整債權;其有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為擔保者,為有擔保重整債權;無此項擔保者,為無擔保重整債權;各該債權,非依重整程序,均不得行使權利。

 

左列各款,為公司之重整債務,優先於重整債權而為清償:

一、維持公司業務繼續營運所發生之債務。

二、進行重整程序所發生之費用。

4 下列何者得向法院聲請公司重整? (A)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