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已更新囉 改每三日 納稅義務人逾限繳納之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三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第 18 條
納稅義務人未於稅單所載限繳日期以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已刪除】4 下列有關房屋稅補稅、罰鍰與滯納金之敘述何者正確? (A)納稅義務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