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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土地法大意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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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依國有財產法規定,非公用財產經撥為公用後,因用途廢止,撥用土地之收回程序為何?
(A)應由財政部呈請行政院廢止撥用後為之
(B)應由內政部呈請行政院廢止撥用後為之
(C)應由原管理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呈請行政院廢止撥用後為之
(D)應由申請撥用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呈請行政院廢止撥用後為之
初等/五等/佐級◆土地法大意
-
103 年 - 10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地政:土地法大意#18920
答案:
A
難度:
適中
0.466
討論
私人筆記( 0 )
最佳解!
bobo chen~莫忘初
國三下 (2015/03/19)
國有財產法第39條: 非公用財產經撥為公用後,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由財政部查明隨時收回,交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接管。但撥用土地之收回,應由財政部呈請行政 院.....
看完整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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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黃珞雅
大二下 (2021/12/07)
第 39 條
非公用財產經撥為公用後
,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由財政部查明隨時收回,
交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接管。但撥用土地之收回,應由財政部呈請行政院廢止撥用後為之:
一、用途廢止時。
二、變更原定用途時。
三、於原定用途外,擅供收益使用時。
四、擅自讓由他人使用時。
五、建地空置逾一年,尚未開始建築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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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依國有財產法規定,非公用財產經撥為公用後,因用途廢止,撥用土地之收回程序為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