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業管理規則第11條
綜合旅行業3千萬
甲種旅行業6百萬
乙種旅行業3百萬
旅行業實收之資本總額,規定如下:一、綜合旅行業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千萬元。二、甲種旅行業不得少於新臺幣六百萬元。三、乙種旅行業不得少於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4 依旅行業管理規則規定,甲種旅行業之實收資本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多少元?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