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各機關對所經管之財物已達報廢程度而欲報廢時,若在一定金額以上應報審計機關查核..-阿摩線上測驗
1F alex0719.chan 高一下 (2014/10/14)
本法第五十七條所稱經管財物之使用年限,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 所稱一定金額,應由行政院訂定並徵得審計部之同意,凡未達耐用年限之 報廢案件,應敘明事實與理由,報經其主管機關核定轉送該管審計機關審 核。 凡在一定金額以上不能利用之廢品,及已屆滿保存期限之會計憑證、簿籍 、報表等,各機關於處理或聲請銷燬時,應造具清冊報經該管審計機關同 意後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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