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國際航權中的第六航權,是那兩個航權之綜合? (A)通過權+停站權 (B)卸..-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3F 劉名傳 小五下 (2015/08/03)
一、第六航權之來源 (1)1944年於芝加哥簽訂之國際民用航空公約[1]約定,凡在他國領域內或其上空從事定期國際航空業務者,必須先取得領域國之許可或特准[2]。由此衍生出五大航權之概念。 (2)第六航權就是基於五大航權衍生出之概念。
二、第六航權之意義 例如說:馬尼拉—台北—洛杉磯航線。我國政府分別與菲律賓政府以及美國政府簽訂馬尼拉—台北以及台北—洛杉磯航約後,我國航空業者因此可以經營此航線分別於馬尼拉、台北以及洛杉磯上下客貨,不過運送過程中必須經過台北,也就是不包括馬尼拉直飛洛杉磯之航權。此航權又稱為橋樑權,因為馬尼拉與洛杉磯間旅客貨物運送,必經台北,台北就像是一座橋樑,聯絡起這兩條航線。 ... 查看完整內容 |
4F Polly Chen 大一下 (2019/12/07)
第六航權 橋樑權 接載甲國和乙國乘客及貨物往返,但途中必須經過本國。 例如台灣與大陸之間無法直航,兩國航空器也無法飛越; 港龍航空就可以利用在台灣與大陸的航權,透過中停香港來營運。 第七航權。 完全第三國運輸權
例如西北航空 , 台北到東京的航班,該機僅在台灣與日本間進行營運飛航, 而不需要飛回美國。 第八航權 本國航機可以在協定國境內的兩個不同地方接載乘客、貨物往返, 但航機必須以本國爲起點或終點。 例: 美國聯合航空公司經營 北京— 上海 —紐約 第九航權:國內運輸權 本國航機可以到協定國進行國內航線運營。 例: 華航經營 舊金...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