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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情境實務(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 外勞甲乙二人於 22 時,在超商竊取高梁酒乙瓶及涼麵二盒,派出所受理超商店員報案後,當場逮捕涉案外勞,帶回 派出所製作詢問筆錄,下列何者正確?
(A)可通知辯護人,等候其到場時間不得逾 2 小時
(B)甲反對夜間詢問,仍可就其人別進行查驗
(C)由一名員警詢問及另一名製作筆錄,即可不必錄音
(D)甲乙二人就案情互相推諉,甲請求與乙對質應予以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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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健康微恙 調養生息 小一下 (2018/03/08)
犯罪嫌疑人表示已選任辯護人,因等候其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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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肥豬日記 國三下 (2019/04/02)
第93-1條
第九十一條及前條第二項所定之二十四小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經過之時間不予計入。但不得有不必要之遲延:
一、因交通障礙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所生不得已之遲滯。
二、在途解送時間。
三、依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規定不得為詢問者。
四、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體健康突發之事由,事實上不能訊問者。
五、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表示選任辯護人
之意思,而等候辯護人到場致未予訊問者。但等候時間不得逾四小時。其等候第三十一條第五項律師到場致未予訊問或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因等候第三十五條第三項經通知陪同在場之人到場致未予訊問者,亦同。
六、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須由通譯傳譯,因等候其通譯到場致未予訊問者。
但等候時間不得逾六小時
七、經檢察官命具保或責付之被告,在候保或候責付中者。但候保或候責付時間不得逾四小時。
八、犯罪嫌疑人經法院提審之期間。
前項各款情形之經過時間內不得訊問。
因第一項之法定障礙事由致二十四小時內無法移送該管法院者,檢察官聲請羈押時,並應釋明其事由。
4F
瘋狂小碩 大二上 (2022/10/03)
所以為啥不能對質

4 外勞甲乙二人於 22 時,在超商竊取高梁酒乙瓶及涼麵二盒,派出所受理超商店員..-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