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對於職業自由限制,經由憲法「比例原則」形成所謂「三階說理論」進行檢驗。例如,..-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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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冠毅 幼兒園下 (2015/01/07)
「三階理論」,或稱「三階段理論」或「三階層理論」(Drei-Stufen-Theorie)係憲法法院所提。蓋德國憲法法院認為限制職業自由(也就是人民的工作權)必須有法律或根據之法律授權,並可細分為兩大類之三種不同程度之限制: (一)「執業方式選擇之自由」的限制,只要經合理的公眾利益之考慮並符合比例原則,即得以法律或根據法律授權限制之。 (二)「選擇職業之自由」,另可區分為主觀要件或客觀要件上的限制,即: 1.「選擇職業之自由主觀要件」的限制,係針對欲從事某一職業之人士本身應具備資格要件,例如需具備某種教育程度或具備某種能力,年齡條件等所為之設限條件,其限制理由則不得僅基於一般公益考慮,必須係基於保護重大的公...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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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F 冠逸 ( 108消特 大一下 (2019/03/13)
職業自由的三階理論 (1) 執行職業方式:時間、地點等。 ﹝侵害較小,審查標準寬鬆﹞ (2) 主觀的條件限制:透過個人努力可以改變國家的限制。 ﹝侵害中等,審查標準較為嚴格﹞ EX. 針對資格的限制 ---> 知識能力、體能跟犯罪記錄。 (3) 客觀的條件限制:透過個人努力無法改變國家的限制。 ﹝侵害嚴重,審查標準嚴格﹞ EX. 針對先天條件的限制 ---> 釋字第649號:視障者按摩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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