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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 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1項規定:「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下列何者非屬此條所言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A)同居之父母
(B)同居之好友
(C)以繼續性契約受僱於應受送達人之店員
(D)一次性受僱於應受送達人,到其家中修理電器之技工


答案:D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Ellen Chen 大二下 (2013/02/04)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32 年上字第 3722 號要  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項所謂同居人,係指.....看完整詳解
5F
喵言喵語 大二上 (2016/07/01)
間接送達(補充送達)
民訴§137 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如同居人或受僱人為他造當事人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同居人:指與應受送達人居住一處且共同生活者,通常為父、母、子女或配偶等。同居人不以有親屬關係者為限
※受僱人:指與應受送達人有繼續性之僱傭關係之受僱人。
※辨別事理能力:係指有普通常識而非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者。故有辨識事理能力,非以有訴訟能力為限。
6F
s6113421 小一下 (2020/05/31)

請問約聘人員算繼續性僱員嗎?

7F
きんじょうすい 高三上 (2022/02/06)

CH2  總則 
第四章 訴訟程序
重點一 :送達 之 補充送達

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1項規定:「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此條所言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A)同居之父母 
(B)同居之好友 
(C)以繼續 性契約受僱於 應受送達人之店員


下列何者非屬    民訴137條所言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D)一次性受僱於應受送達人,到其家中送瓦斯 頗受歡迎之水電工


4 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1項規定:「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