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的效力
(一)意義
法律的效力是指法律於施行期間所發生的效果,如以狹義之法律為例,其必須具備以下要件方可成立:
1、形式要件:
(1)須具備一定的制定程序,依憲法第 170 條: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
(2)須具備一定的條文形式:格式規定於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8 條至第 9 條。
2、實質要件(法律優位原則):
(1)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2)依憲法第171條...
(2)依憲法第171條第1項: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二、時的效力
1、除具備前述形式要件與實質要件的法律,雖屬制定成立,但未必生效,尚須視有無定施行期限,而左右其生效時間點,此即涉及法律有關時的效力。
2、法律有關時的效力有三種:因公布施行而生效(自公布起算3日生效)、因廢止而失效、因停止適用而暫不生效。
3、不溯及既往原則:
(1)真正溯及既往:原則違憲,例外合憲須對人民有利、追求重大公益
(2)不真正溯及既往:原則合憲,例外違憲因違反信賴保護審查,如未設定過渡條款(緩衝期)
4、從新從優原則:又稱新法優於舊法源則,針對同一事項如同時有兩種以上且同位階的法律對此不同規定時,應適用最新制定的法規,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
三、人的效力
法律有關人的效力,是指法律對誰有效力,適用於何人,學說上分屬地主義與屬人主義二種。
(一)屬地主義:是指法律適用所有居住於本國領域內的人;我國採行折衷主義,基本採屬地主義,如刑法第3條:「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二)屬人主義:則是指法律適用於所有具本國國籍的人。我國某些特殊身分或犯罪則採屬人主義,如刑法第5至8條。
(三)屬地主義例外:
1、外國使節,依國際法治外法權,享有刑事豁免權。
2、國家元首,依憲法第52條: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3、民意代表,依憲法第74條: 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四、事的效力:法律對事的效力,指適用於哪些事項,區分為只於一般事項生效適用的法律,以及只於特別事項生效適用的法律兩種。
五、地的效力:法律有關地的效力,指法律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適用於哪些地區,原則及於我國領土但得授權以命令指定特定之施行地區。如大使館屬於領土的延伸,故應適用該國外使之本國法律及依刑法第3條:「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4 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主要與下列法律的何種效力有關? (A)對人的效力(B..-阿摩線上測驗